您好,欢迎来到刀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是怎么划分的

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是怎么划分的

来源:刀刀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井归属权是国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包土地上水井属于承包人。承包土地范围内对水井使用权有明确约定依约判断,若没有明确约定,水井又属于承包土地范围内必不可少的,或者在观念上判断,承包土地自然涵盖了水井的,则在法律上应当属于承包人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包土地上水井属于承包人。承包土地范围内对水井使用权有明确约定依约判断,若没有明确约定,水井又属于承包土地范围内必不可少的,或者在观念上判断,承包土地自然涵盖了水井的,则在法律上应当属于承包人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组织的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国家。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采取取水许可和有偿收费制度,大量用水需要交费,例如灌溉,但是灌溉产生的利益是属于农民自己的。农民自家打压水井供生活用水和养少量家畜是不收费的。农村如果村里自己建了坑塘水库,这是属于村里所有的,由村里自己制定收费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井归属权是国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井归属权是国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法律依据:《农村安全饮水管护制度》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规划和工程实际情况,合并或减少某些审批环节。对企业不使用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各地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和权限划分,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等部门按照关于推进投资改革 、转变职能、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 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等工作的,按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如下:1、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一、保护水资源有以下几点措施:1、要保护水就要保护环境,清理水源垃圾,不要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从源头净化水源。2、减少污染,是水质的关键保证,监督工业随意向河道排放污水。3、保护树木,不要滥砍伐森林,阻止水源的枯竭。4、开拓创新,引用新技术,新设备,处理净化好水质,提高水的再循环,再利用,使其发挥最大功效。5、加强保护水资源宣传力度,让全民行动起来,保护好我们懒以生存的地球、保护好与我们生命息息相关的、珍贵的水资源。二、县级以上的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1、生活饮用水水源地2、风景名胜区水体3、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法律依据:《农村安全饮水管护制度》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规划和工程实际情况,合并或减少某些审批环节。对企业不使用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各地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和权限划分,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等部门按照关于推进投资改革 、转变职能、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 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等工作的,按规定办理。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