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水的法律法规知识如下:1、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利局法律法规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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