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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材料采购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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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建筑施工企业材料采购程序如下:定制采购计划;经理签字、总经理审批;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提供建筑施工材料;工程部检验建筑施工材料;付款。一、采购方式是什么1、概述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2、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方式。3、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4、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5、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6.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二、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供的必要证明材料指什么材料必要证明材料的范围:1、所质疑的采购项目是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如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的证明材料;2、证明质疑函所述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违法违规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证明材料;依法应当废标的证明材料,应当重新采购的证明材料,应当中止、终止采购合同的证明材料。3、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如证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违法违规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如何导致自己权益受损的材料。4、证明质疑供应商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这些证明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可以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必要的证明材料仅是证明质疑属实和成立的必须的部分证明材料,有这些证明材料不能必然得出质疑属实和成立的结论;而充分证明材料是证明质疑属实和成立的必须的全部证明材料,有这些证明材料必然得出质疑属实和成立的结论。三、工程合同审批流程有哪些工程合同审批流程如下:1、公司合同预算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部印制的示范文本起草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参与合同谈判,组织,参与合同履行评估;2、合同预算部负责合同的经营条款,确认待签合同与审批调整建议的一致性;3、工程部负责审查工程合同的技术条款;4、物质采购部负责审查工程合同中各种材料的采购和供应条款;5、财务部审查合同支付、纳税等相关财务条款;6、法律顾问负责分析判断合同风险及相关法律内容;7、主管领导负责合同的整体审查;8、总经理批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五十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施工单位采购材料是否需要招标,要按照施工数额来定。企业原材料限额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就要进行招标,可以参考:被纳入招投标范围的五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0万元以上,都需要公开招投标。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3种观点: 建设项目:一般指具有设计任务书和总体设计,经济上实行核算,行政上具有组织形式的基本建设单位,如:在工业建设中,一般以一个工厂为一个建设项目,在民用建设中,一般以一个学校,一个医院等为一个建设项目,一个建设项目中可以有几个单位工程。 法律咨询:施工单位代建设单位采购材料事宜的咨询 律师您好: 我是施工企业会计,我单位在当地总承包建设单位的工程。与建设单位共签定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建筑安装合同、一份是材料采购合同。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在提供材料时,要开具,这一点我方已提供。现在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施工单位,同时缴纳这部分材料的营业税,我感到很困惑不知道是否合理再者,当地税务机关出台了一份文件,所有的施工企业在当地开建安时,都得缴纳开票额的0.5%的个人所得税,我单位是国有大型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健全,我提出,我单位可以办理查帐征收,可是当地税务机关以文件规定为由拒绝我放办理查帐征收.我很困惑。请您指点,谢谢 律师回答: 关键看合同的约定,如果是包工包料,该部分税收应由施工方承担,如果是代购行为,则应由业主承担,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代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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