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适应确保国计民生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大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力度,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提高农业良种化水平,健全动物防疫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智慧农业。二、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实施河湖水系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推动乡村人才振兴。三、深化农村改革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农业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十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法发行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各级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1、城乡融合发展的基础是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权利实现互联互通。要保障农民在乡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以及城乡融合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就业创业、体面居住、医疗卫生、养老社保、公平教育、政治参与方面的权利。2、未来要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落实土地改革成效,千方百计盘活农村资源资产,放大产权制度改革经济效应,健全完善审批、财税、金融等,促进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并创造实实在在的红利,释放农村集体经济活力。3、十四五期间,减税降费效应会大概率地进一步释放,民生领域仍然需要财政资金补短板,其他多元化财政投入需求巨大。在这种背景下,未来分配资源所依赖的项目制补贴方式会进一步改革。4、新时代的农业产业支持,一方面需要坚持保供给、调结构、转方式并行;应当支持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耕地有序休耕、轮作,坡度较高的耕地有序退出耕种或进入后备耕地。另外则要继续保障农产品供给,让城乡居民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食品。5、“十四五”时期则需要统筹国内资源、市场、制度,根据土地和淡水资源来合理布局农产品进口来源,以市场需求的力量驱动国内外资源为我所用。在国际农业合作的过程中,更多地参与推动国际贸易规则和多边改革。6、新一轮科技和产业变革迅速发展,信息技术深刻改变了农业农村发展的基础,也改进了执行和落实的方式。农业农村现代化虽然仍要激活从到地方的各类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但是在手段上可以更加依靠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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