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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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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用水管理制度一般都是为了保证村民用水供应的长期稳定性和卫生安全性,本着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由村委会和自来水管委会共同研究制定。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用水管理制度一般都是为了保证村民用水供应的长期稳定性和卫生安全性,本着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由村委会和自来水管委会共同研究制定。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应当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2种观点: 农村自来水收费制度:国家规定农村自来水费每吨2元。乡村水费的扣除一般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基本上水价加计量水价。吨位以下的一部分实行基本上水价,超过一部分实行计量收费。具体标准是:1、居民生活用水为2.8元/立方米;2、行政事业用水为3.9元/立方米;3、工商业用水为4.1元/立方米;4、餐饮业用水为4.6元/立方米;5、洗浴业用水为60元/立方米;6、洗车业、纯净水用水为40元/立方米;7、农赔水为0.6元/立方米。两部制水价:供水部门将水价分解为两部分的水价制度。一部分按用水规模或占用容量收费;另一部分按实际用水量计量收费。包括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商品水市场是一个受水文气象因素影响较大的特殊市场,不同水文年份,供水单位实际售水量存在较大差距。实行两部制水价有利于缓解售水量年际变化造成供水生产经营收入不稳定,有利于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 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用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2、不得改变用水性质;3、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4、不得盗用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1、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2、排放有毒有害物质;3、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4、从事畜禽养殖;5、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综上所述,农村供水范围大,管线长,漏损率较高,运行和维修养护成本也较高,推行两部制水价制度,是促进农村供水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的必要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农村集中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如未予调整造成供水单位性亏损的,县级可以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贴。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用户在供水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因此造成性亏损的,县级应当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助。第二十一条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3种观点: 村级饮水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村级饮水管理方法如下:1、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2、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3、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4、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5、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6、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7、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8、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法律依据《村级饮水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丁程和分散供水丁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用水管理制度一般都是为了保证村民用水供应的长期稳定性和卫生安全性,本着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由村委会和自来水管委会共同研究制定。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2种观点: 为加强农村自来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保障农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需要,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各地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农村自来水管理条例。

第3种观点: 村级饮水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村级饮水管理方法如下:1、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2、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3、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4、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5、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6、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7、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8、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法律依据《村级饮水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丁程和分散供水丁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1种观点: 《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是发布的规范农田水利管理和灌溉用水行为的法规,重点关注水资源节约、科学配置与高效利用,加强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于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规共分五章24条,从改进农田水利制度、合理安排用水、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对农田水利进行规范和管理。其中,办法第一章指出了管理的宗旨和任务,办法第二章规定了农田水利的利用与保护原则、计划与实施等内容,办法第三章明确了水权的取得与管理机制,办法第四章则对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第五章则主要是附则和法规实施日期的说明。在农田水利的管理中,《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对水的节约利用和水资源的科学配置等方面提出了若干要求和规范。此外,《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的来源和程序,强化了水务管理制度和责任主体。如何保障农业用水权的合法性?《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农业用水权应当登记备案,并授予其使用证书。未经许可使用农业用水的,应当依法承担违法用水的法律责任。《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在农村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提供了具体规范。需要农业从业者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遵守,并积极推动该法规的有效实施。【法律依据】:《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水权制度,水权是农田水利的法律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享有依法取得的农业用水权,水权受法律保护。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于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规共分五章24条,从改进农田水利制度、合理安排用水、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对农田水利进行规范和管理。其中,办法第一章指出了管理的宗旨和任务,办法第二章规定了农田水利的利用与保护原则、计划与实施等内容,办法第三章明确了水权的取得与管理机制,办法第四章则对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第五章则主要是附则和法规实施日期的说明。在农田水利的管理中,《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对水的节约利用和水资源的科学配置等方面提出了若干要求和规范。此外,《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的来源和程序,强化了水务管理制度和责任主体。【法律依据】:《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水权制度,水权是农田水利的法律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享有依法取得的农业用水权,水权受法律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按该标准进行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1种观点: 一、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按该标准进行监督管理。二、污水灌溉一直都是造成农田土壤环境污染、农产品安全隐患,影响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农田灌溉水差异性明显,南方多为水质性缺水,北方则为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的原因是污染造成的水质恶化而缺水,资源性缺水则是水源较少,降水条件差等原因造成的缺水。而参考南北农田灌溉水源的实际情况,其实污水控制主要集中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水质的处理上。GB 5084—2005的适用范围仅为“全国以地表水、地下水、处理后的养殖业废水及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废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GB 5084—2021则将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 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都需要按本标准进行监督管理”。三、农田灌溉水基本检测项目。基本检测项目属于必检项目,影响农作物生长、 发育, 并对土壤、 地下水有潜在风险, 以及长期灌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因素。 基本检测项目共 16 项, 包括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 、 化学需氧量(COD Cr ) 、悬浮物、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水温、 pH 值、 全盐量、 氯化物、 硫化物、 总汞、镉、 总砷、 铬(六价)、铅、 粪大肠菌群数和蛔虫卵数。 农田灌溉水质应满足上述项目相应指标的要求, 以保障农作物的正常生长、 产量及品质, 避免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受到威胁,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以上项目的监测, 确保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检测项目符合《标准》 要求。四、农田灌溉水控制检测项目。选择控制项目为对环境或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品质有一定影响的因素, 一般情况下这类因素在灌溉水体中含量较少, 但如果灌溉水源受到污染, 可导致农田土壤、 地下水环境污染或农作物产量下降、 农产品品质变坏等, 因此将这些因素列为选择控制项目。2005版《标准》 中选择检测项目有11 项, 包括铜、 锌、 硒、 氟化物、 氰化物、 石油类、 挥发酚、 苯、 三氯乙醛、 丙烯醛、 硼。 本次《标准》 修订, 16 项基本检测项目不变, 在现行《标准》 11 项选择控制项目的基础上, 增加镍、 氯苯、 1,2-二氯苯、 1,4-二氯苯、 硝基苯、 甲苯、 二甲苯、 异丙苯、 苯胺 9 项污染物, 共计 20 项选择控制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按该标准进行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按该标准进行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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