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检查坝基、基础排水设施的工况正常与否;渗漏水量、颜色、气味、浑浊度、酸碱度、温度有无变化;检查两岸坝端、坝体与岸坡连接处附近有无裂缝、错动、渗水、崩漏、溶蚀、隆起、塌坑、蚁穴、兽洞等;坝址近区有无阴湿、渗水、管涌、流土、隆起、塌陷或其他损坏现象等。2.检查溢洪道底板和侧墙是否有开裂、淘空、冲毁、崩塌,进口是否擅自加高或有堆积物,两岸边坡是否稳定等。3.检查坝体是否有裂缝、蚁穴、鼠害等。 法律依据:《水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第二十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检查坝基、基础排水设施的工况正常与否;渗漏水量、颜色、气味、浑浊度、酸碱度、温度有无变化;检查两岸坝端、坝体与岸坡连接处附近有无裂缝、错动、渗水、崩漏、溶蚀、隆起、塌坑、蚁穴、兽洞等;坝址近区有无阴湿、渗水、管涌、流土、隆起、塌陷或其他损坏现象等。2.检查溢洪道底板和侧墙是否有开裂、淘空、冲毁、崩塌,进口是否擅自加高或有堆积物,两岸边坡是否稳定等。3.检查坝体是否有裂缝、蚁穴、鼠害等。 法律依据:《水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第二十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是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由水利部修订颁布,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事关重大,危险性高,在日常运行管理上必须保证其安全。水库大坝分三个安全等级,鉴定的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几个方面。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3种观点: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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