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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度汛三个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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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利工程中的三类人员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是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第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是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中“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级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逐库落实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地方、主管部门、管理单位“三个责任人”和水库安全度汛行政、技术、巡查“三个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和基本要求,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因原责任人工作变动等需要变更责任人的,要及时 作出 调整,并逐级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责任人要确保汛期电话畅通。各地要及时组织“三个责任人”及新上岗人员的防汛业务培训,要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熟悉承担的工作任务,做到“有责任人,懂干什么、怎么干,在 不 在岗”。地方行政责任人负有水库安全监管的领导责任,协调指导解决重大问题,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技术责任人具体负责水库调度运用、巡视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应急抢险、闸门操作、档案管理等日常安全运行 管理的技术把关和指导;巡查值守责任人具体负责按规定开展水库安全巡视检查、水雨情测报和现场值班值守,并规范做好水库安全巡视检查记录、值班记录、报告水库安全情况和记录存档等工作。 法律依据:《水库安全度汛和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和“三项基本要求” 》 二、落实水库安全度汛“三项基本要求” 各地要 逐座水库落实水 雨情预测预报手段、调度方案及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三项基本要求”,具体为: 一是 逐座水库落实水 雨情预测预报手段。各地要根据水库实际情况,坚持“土洋结合”,每座水库均要落实降雨、水位观测设施和监测系统,有条件的要配置自动测报系统,暂时没有条件的,要采用土办法配备人工监测和预警通信措施,确保发现险情时能及时有效与外界通信沟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和武装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第六条 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首长担任指挥。各级防汛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部和同级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防汛“三个责任人”分别由地方、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相关负责人或具有相应履职能力的人员担任。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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