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医疗期内合同到期,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而是自然续延(不是续签)至医疗期满为止,只有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才可以因期满而自然终止。在劳动合同续延期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3种观点: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必须具备一个前置条件,即已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的确认权限专属于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及其以上各级医学会。在未经上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认定之前,医患双方均不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此,对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而言,民法通则之“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应理解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确认为医疗事故时起计算”。同时,医疗事故认定是一个需经特定程序的鉴定过程,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时间通常滞后于人身损害的实际发生时间,短则数月、长则数年或更长时间。不能以人身损害的实际发生时间已超过一年作为案件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大体有四种起算点,即侵权损害发生之时、能证明知道侵权损害发生的相关证据形成之时、侵权损害事实被实际发现之时和医疗事故被法定机构认定之时。
第1种观点: 医疗违约之诉与医疗侵权之诉之间的区别包括: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以及适用的赔偿范围不同等。《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一、合同逾期完工违约责任是如何的因当事人的逾期完工,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未在约定期限完工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逾期完工,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二、房屋过户没有抵押跑了怎么办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买方没有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卖方可以要求进行赔偿,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进行起诉,人民通过合同进行判决。三、合同终止应由双方同意并签订吗合同终止应由双方同意并签订。单方面终止合同应为违约。合同一般注明违约金占合同总额的比例,因此,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如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因当事人违约侵犯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权选择依照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医疗合同违约责任医患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与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之间围绕诊疗护理服务而产生的争执。医患纠纷不同于医疗事故。也不同于医疗纠纷,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医患纠纷与之有本质的区别。从其特点上来看:(l)主体限于医患双方。医患纠纷的主体限于医患双方,与其他方的纠纷即使有医疗服务的内容也不属于医患纠纷。例如,患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存在问题,而产生的争议,这种争议属于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行政纠纷,而非医患纠纷。医患纠纷这一概念中的“医”,是一个广义词,不仅指医生,而且指医方,包括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医疗单位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急救站(中心)、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等等,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习惯上,人们把医疗单位都统称为医院。医护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工作的管理者、医师、护士等从业人员、一般情况下,医患纠纷虽然因医护人员的行为引起,但成为医患纠纷的一方主体主要仍是医疗单位。医患纠纷这一概念中的“患”也是个广义词,一般情况下“患”是指患者,不仅是指患病者,还包括所有接受诊疗护理服务的人。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对患者称为病员,但接受诊疗护理服务的人并非确有病,无病时体检并不奇怪,所以将接受诊疗护理服务之人都称为有病之人显然不妥,而从实践中看,也已过时。新的《条例》采用了“患者”这一称谓。另外,在特殊情况下,非患者亦可成医患纠纷的主体,例如病人死亡,其利害关系人也可取代死者成为医患纠纷的主体。(2)客体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医患纠纷的客体主要是医患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人身权和财产权。医患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在于,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首先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而医患关系的主体对客体的期盼是一致的,双方都希望延长患者的生命,防止健康受到损害。实践中,医护人员的错误操作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受损是导致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医患关系的客体还包括财产权,免费诊疗护理已随着计划经济的消失而逐步被有偿服务所取代。医方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患方依价付款已被社会所接受,一旦服务存在瑕疵,患方便认为物非所值,支付费用便有了异议。还有的患方享受了服务之后,拒绝或拖欠医疗费用,引发纠纷势在必然。患者这种行为直接的侵犯了医方的财产权,由此,医方有权主张自己的财产权益,产生纠纷也是顺理成章。(3)内容围绕诊疗护理服务关系的争执而展开。从内容上,判断是否属于医患纠纷,关键在于双方争议的事由是否因诊疗护理服务所引起。例如神医行医,造成不良结果发生的,此是神医决不是医,从而不构成医患纠纷,而是刑法所制裁的非法行医罪。诊疗护理服务是一个较大的范围,就每个具体的医患关系来说,都有各个环节,无论哪个环节,无论医生、护士?一、患者隐私权应该如何保护(一)增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在目前的医疗服务领域,患者法律保护意识的日渐增强,医护人员一旦侵犯了患者的权利,不管其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都有可能引起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的进一步恶化。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医患关系的特殊性、社会发展的先进性,决定了医护人员增强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二)维护医护人员在保护患者隐私权中的一致性。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应维护医护人员在保护患者隐私权中的一致性,护士所保密的患者信息应是医师为患者保密的信息,所以护理人员应多了解医师为患者保密哪些隐私,哪些隐私需要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有多大,以便对同一件事能提出一致的说法,以免引起医疗纠纷。(三)切实保护患者隐私,为患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在治疗、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随时接触患者、熟知病情,固然了解患者的有关隐私。为了切实保护患者的隐私,护理人员一定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和日常护理规范。(四)在医学教学活动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学教学管理制度,使患者隐私权在医疗制度管理上得以保护。医院向患者提出实习教学要求,对于是否接受,患者或家属享有充分的选择权,避免不尊重患者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不断尝试新的实习教学方法,减少对患者隐私权侵犯的概率。(五)加强对在校医学院校学生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加强对在校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培训是增强这些未来的医护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最佳途径。从长远的发展目标来看,这是改进医患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3种观点: 医疗纠纷侵权与医疗违约纠纷的区别一、医疗合同违约的管辖在医疗诉讼实践中,常常看到患者及其家属要求以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起诉到的。如果是这样立案,管辖是怎样确定的呢我国诉讼法规定,如果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可以管辖;也可以是合同履行地(手术的实施地、错误使用药物地、错误实施治疗地等等)。由于是关于合同违约的界定,我国的诉讼法和民法典,又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的。也就是说,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医疗合同前是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的。上面列举的六个地点都是可以被约定为管辖地的。如果医患双方约定了管辖的,就应当按照约定的管辖进行立案诉讼的。也同样不得“违约”。在这里顺便提醒大家,如果患者是做“医疗整形美容”的,对你的鼻子约定垫多高;对你的双眼皮约定“一个褶”而不是“两个褶”的“三眼皮”的。只有约定到如此细节和准确的情况下,以“合同违约”诉讼是合适的。在普通的医疗纠纷诉讼中,患者及其家属是不可能在手术前与医疗机构约定,手术刀口3个厘米,超过3.5个厘米就是违约的!所以,“合同约定的详细、具体”是判断是否违约的标准和依据。没有详细的“约定”的不要以“合同违约”诉讼,否则,容易导致不利的诉讼结果。二、医疗侵权的诉讼管辖我国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比如说,患者及其家属到甲区的A医院就医,但是,按照该A医院的规定,做手术应当到该医院设在乙区的分院治疗,结果在手术过程中生产医疗纠纷,那么,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选择甲区的,或者乙区的作为管辖进行诉讼。选择甲区的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为法律依据;选择乙区的是以侵权行为地人民管辖,为法律依据;两家都有管辖权。这是医疗侵权行为法律管辖的特别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第1种观点: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所以,医疗纠纷不一定属于合同纠纷,也有可能属于其他纠纷,比如侵权纠纷。一、医疗纠纷的不同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对治疗方案与治疗结果有不同的认知而导致的纠纷等。医疗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服务、医疗诊断、医疗保健、医疗美容、病历书写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二、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第2种观点: 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有:一般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若其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订立合同对方违约怎么处理订立合同对方违约的处理方式:若当事人能就违约行为再次达成协商的,可以按照协商方案处理。若当事人无法达成协商的,可以通过调解、起诉、仲裁等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违约如何处理?合同方法有哪些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且一般的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合同因违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三、工程合同超期未履行怎么办工程施工合同超期未履行是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违约的,应当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3种观点: 如何看待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什么是医疗保险所谓的医疗保险是指医疗单位投保交纳保险费用成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用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限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二、医院为什么需要医疗保险医疗行业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近年来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主要还是国家对法律的普及,中国公民的维权意识增强,并不是完全的坏现象。医闹的出现,是因为处理医疗纠纷的有关规定复杂,程序漫长,患方在维权过程中遭遇困惑被少数不良分子利用而产生,它的出现应当是暂时现象。当然医闹现象的产生也与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度困扰医疗单位,医疗单位撇开原则进行让步密不可分。对于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大医院是欢迎的。因为大医院医疗纠纷多,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也大,赔付金额多,保险公司参加处理纠纷,可以减轻大医院的压力,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医闹生存空间,本来每年用于赔偿医疗纠纷的钱款,现在用于交纳保险费用,可能还有节余。三、医疗保险与患者的关系患方对医疗单位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持无所谓态度,因为法律没有对医疗单位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有所改变,处理医疗纠纷还是适用过错赔偿制度。处理医疗纠纷的过错认定和赔偿,还是不因保险公司的参与难度减少。只是将原来医疗过错的买单人,由医疗单位变更为保险公司而已。因为公立医疗单位本身就具有强大的赔偿能力,过去就不存在赔偿不起的问题,所以,医疗单位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患方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还是只用担心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和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问题。而不用担心赔偿不起问题。从事医疗工作高风险职业,而医疗责任险不是为从事医疗工作人员可能没有赔偿能力而设立,而将它定为强制保险,仅仅减轻了大医院的压力,但是增加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参与人,增加了处理成本。处理成本是需要有人为它买单,是医院?是保险公司?是国家?是患者?但可以预见,最终买单人可能还是公民或患者。将医疗责任规定为强制保险,较失妥当,还是将它放在商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较好。现在各大医院医疗事故频发,医患关系紧张,导致了诸多不稳定的社会因素。而医疗保险责任合同纠纷发生时,医疗保险合同的条款则可以做为处理和解决纠纷的依据和准则,以保障医院、医生以及患者三方的权益,使医疗纠纷在最大限度内合法合理的解决,以避免因患者一方失带来严重的影响。
第1种观点: 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有:一般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若其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订立合同对方违约怎么处理订立合同对方违约的处理方式:若当事人能就违约行为再次达成协商的,可以按照协商方案处理。若当事人无法达成协商的,可以通过调解、起诉、仲裁等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违约如何处理?合同方法有哪些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且一般的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合同因违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三、工程合同超期未履行怎么办工程施工合同超期未履行是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违约的,应当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2种观点: 医疗合同违约责任医患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与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之间围绕诊疗护理服务而产生的争执。医患纠纷不同于医疗事故。也不同于医疗纠纷,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医患纠纷与之有本质的区别。从其特点上来看:(l)主体限于医患双方。医患纠纷的主体限于医患双方,与其他方的纠纷即使有医疗服务的内容也不属于医患纠纷。例如,患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存在问题,而产生的争议,这种争议属于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行政纠纷,而非医患纠纷。医患纠纷这一概念中的“医”,是一个广义词,不仅指医生,而且指医方,包括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医疗单位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急救站(中心)、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等等,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习惯上,人们把医疗单位都统称为医院。医护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工作的管理者、医师、护士等从业人员、一般情况下,医患纠纷虽然因医护人员的行为引起,但成为医患纠纷的一方主体主要仍是医疗单位。医患纠纷这一概念中的“患”也是个广义词,一般情况下“患”是指患者,不仅是指患病者,还包括所有接受诊疗护理服务的人。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对患者称为病员,但接受诊疗护理服务的人并非确有病,无病时体检并不奇怪,所以将接受诊疗护理服务之人都称为有病之人显然不妥,而从实践中看,也已过时。新的《条例》采用了“患者”这一称谓。另外,在特殊情况下,非患者亦可成医患纠纷的主体,例如病人死亡,其利害关系人也可取代死者成为医患纠纷的主体。(2)客体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医患纠纷的客体主要是医患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人身权和财产权。医患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在于,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首先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而医患关系的主体对客体的期盼是一致的,双方都希望延长患者的生命,防止健康受到损害。实践中,医护人员的错误操作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受损是导致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医患关系的客体还包括财产权,免费诊疗护理已随着计划经济的消失而逐步被有偿服务所取代。医方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患方依价付款已被社会所接受,一旦服务存在瑕疵,患方便认为物非所值,支付费用便有了异议。还有的患方享受了服务之后,拒绝或拖欠医疗费用,引发纠纷势在必然。患者这种行为直接的侵犯了医方的财产权,由此,医方有权主张自己的财产权益,产生纠纷也是顺理成章。(3)内容围绕诊疗护理服务关系的争执而展开。从内容上,判断是否属于医患纠纷,关键在于双方争议的事由是否因诊疗护理服务所引起。例如神医行医,造成不良结果发生的,此是神医决不是医,从而不构成医患纠纷,而是刑法所制裁的非法行医罪。诊疗护理服务是一个较大的范围,就每个具体的医患关系来说,都有各个环节,无论哪个环节,无论医生、护士?一、患者隐私权应该如何保护(一)增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在目前的医疗服务领域,患者法律保护意识的日渐增强,医护人员一旦侵犯了患者的权利,不管其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都有可能引起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的进一步恶化。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医患关系的特殊性、社会发展的先进性,决定了医护人员增强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二)维护医护人员在保护患者隐私权中的一致性。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应维护医护人员在保护患者隐私权中的一致性,护士所保密的患者信息应是医师为患者保密的信息,所以护理人员应多了解医师为患者保密哪些隐私,哪些隐私需要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有多大,以便对同一件事能提出一致的说法,以免引起医疗纠纷。(三)切实保护患者隐私,为患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在治疗、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随时接触患者、熟知病情,固然了解患者的有关隐私。为了切实保护患者的隐私,护理人员一定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和日常护理规范。(四)在医学教学活动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学教学管理制度,使患者隐私权在医疗制度管理上得以保护。医院向患者提出实习教学要求,对于是否接受,患者或家属享有充分的选择权,避免不尊重患者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不断尝试新的实习教学方法,减少对患者隐私权侵犯的概率。(五)加强对在校医学院校学生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加强对在校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培训是增强这些未来的医护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最佳途径。从长远的发展目标来看,这是改进医患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人员,我们称为医方;接受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是病人,在此称为患方。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这类纠纷,究竟按违约之诉来主张,还是按侵权之诉来主张,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赋予原告进行选择的权利。假如原告选择违约之诉(更多地适用于医疗美容合同纠纷),则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的规定提出自己的诉请,因此,无精神损害赔偿可言;假如原告选择侵权之诉(更多适用于造成人身伤残或重大功能障碍的情形),则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诉请,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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