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用水管理制度一般都是为了保证村民用水供应的长期稳定性和卫生安全性,本着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由村委会和自来水管委会共同研究制定。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应当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2种观点: 农村自来水收费制度:国家规定农村自来水费每吨2元。乡村水费的扣除一般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基本上水价加计量水价。吨位以下的一部分实行基本上水价,超过一部分实行计量收费。具体标准是:1、居民生活用水为2.8元/立方米;2、行政事业用水为3.9元/立方米;3、工商业用水为4.1元/立方米;4、餐饮业用水为4.6元/立方米;5、洗浴业用水为60元/立方米;6、洗车业、纯净水用水为40元/立方米;7、农赔水为0.6元/立方米。两部制水价:供水部门将水价分解为两部分的水价制度。一部分按用水规模或占用容量收费;另一部分按实际用水量计量收费。包括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商品水市场是一个受水文气象因素影响较大的特殊市场,不同水文年份,供水单位实际售水量存在较大差距。实行两部制水价有利于缓解售水量年际变化造成供水生产经营收入不稳定,有利于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 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用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2、不得改变用水性质;3、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4、不得盗用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1、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2、排放有毒有害物质;3、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4、从事畜禽养殖;5、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综上所述,农村供水范围大,管线长,漏损率较高,运行和维修养护成本也较高,推行两部制水价制度,是促进农村供水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的必要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农村集中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如未予调整造成供水单位性亏损的,县级可以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贴。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用户在供水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因此造成性亏损的,县级应当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助。第二十一条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3种观点: 村级饮水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村级饮水管理方法如下:1、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2、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3、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4、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5、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6、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7、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8、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法律依据《村级饮水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丁程和分散供水丁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用水管理制度一般都是为了保证村民用水供应的长期稳定性和卫生安全性,本着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由村委会和自来水管委会共同研究制定。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2种观点: 为加强农村自来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保障农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需要,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各地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农村自来水管理条例。
第3种观点: 村级饮水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村级饮水管理方法如下:1、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2、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3、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4、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5、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6、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7、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8、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法律依据《村级饮水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丁程和分散供水丁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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