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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户的报废车辆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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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报废车辆要强制回收不能交易的,所以买卖报废车辆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类:车辆的维修费用高于车辆价值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更高时,保险公司就会按照车辆报废保险理赔。第二类:车辆满足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赔偿金=新车购置价-折旧金额。如果没有购买不计免赔的话还要扣除一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第二、拿着材料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报废。保险理赔准备的材料有:保险单证、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保险单、车辆牌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故车辆证明材料、汽车报废通知单。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1种观点: 律师解析: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1000元不够立案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报废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不能擅自进行买卖。该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及的内容:出让人、受让人、付款方式及时间、协议纠纷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1种观点: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报废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不能擅自进行买卖。该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2种观点: 一、买卖报废车辆合法吗1、买卖报废车辆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报废车辆严禁买卖。报废车辆应当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违反规定的,将会受到处罚。2、法律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二、车辆报废处理流程是什么1、准备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牌照、事故车的话需要携带证明材料;2、车管所业务窗口提出报废申请,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报废单》;3、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会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4、持报废通知书将车送至报废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5、工作人员核对发动机号、车架号等相关信息后,会将机动车进行拆解,并给机动车所有人开具《车辆报废回收证明》;6、持回收证明到车管所注销机动车档案即可。

第3种观点: 报废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报废车只能卖给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处理公司,不能卖给其他人,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将继续上路行驶的情况下出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种观点: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报废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不能擅自进行买卖。该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2种观点: 一、买卖报废车辆合法吗1、买卖报废车辆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报废车辆严禁买卖。报废车辆应当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违反规定的,将会受到处罚。2、法律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二、车辆报废处理流程是什么1、准备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牌照、事故车的话需要携带证明材料;2、车管所业务窗口提出报废申请,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报废单》;3、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会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4、持报废通知书将车送至报废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5、工作人员核对发动机号、车架号等相关信息后,会将机动车进行拆解,并给机动车所有人开具《车辆报废回收证明》;6、持回收证明到车管所注销机动车档案即可。

第3种观点: 报废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报废车只能卖给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处理公司,不能卖给其他人,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将继续上路行驶的情况下出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报废车辆要回收拆解,不能撤销的,所以销售报废车辆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报废车辆要强制回收不能交易的,所以买卖报废车辆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报废车辆要回收拆解,不能撤销的,所以销售报废车辆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1种观点: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我国规定,报废车辆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报废车辆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没有办理过户的车辆,车主视为未变更过,所以建议您找到原车主配合您办理报废手续。也可以依据买卖协议起诉对方过户。2、过户双方(非夫妻关系)应先到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交易手续,然后由现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管分所办理转移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如果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获得相应国家资质认定的,可以从事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活动。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要求的技术及设施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法律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六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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