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江苏省考不户籍。江苏省考外省考生,如果是应届生可以不受参加,不受生源地或者户籍,如果是社会人员需要根据各个岗位招聘条件来决定,但是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或者户籍。所以总体来说是可以参加的。符合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者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或者设区市市区的职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方法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方法,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江苏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江苏省参加高考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二、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法律依据:《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
第2种观点: 江苏省考不户籍。江苏省考外省考生,如果是应届生可以不受参加,不受生源地或者户籍,如果是社会人员需要根据各个岗位招聘条件来决定,但是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或者户籍。所以总体来说是可以参加的。符合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者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或者设区市市区的职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方法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方法,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地户口在一定条件下可在江苏高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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