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GeneralAssemblyoftheUnitedNations--UNGA)简称“联大”,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监督和审查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大会在制订标准和编纂国际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大会每年9月至12月集中举行常会,并在之后视需要开会。2、联合全理事会 联合全理事会(SecurityCouncil--SC)(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安全理事会的职责是维护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安全。联合国的其他主要机构只有对会员国提出“建议”的权利,而安理会则有权提出具有强制性的决议,在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下,会员国必须接受并履行。安理会的决议被称为联合全理事会决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3、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简称经社理事会)在推动国际经济和社会合作及发展方面对大会进行协助。经社理事会有54个成员国,由大会选出,任期三年。同样选举产生,任期一年,来自经社理事会中中等或较小的成员国。理事会每年7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地点在纽约或是日内瓦。会监视成员国的经济、文化、社会、健康、教育方面的事务并为保障全世界人民的而工作。该理事会要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托管理事会4、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TrusteeshipCouncil--TC)是联合国实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主要机构。适用于国际托管的土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尚未的前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地和战后割离自敌国的土地。1994年,最后一个托管国——美国管理下的太平洋岛屿战略托管地密克罗尼西亚群岛中的部分岛屿,至此,世界上所有托管地区都已获得或自治,托管理事会的使命已完成。但它修改了其工作规则,在情况需要时还将履行其职责。5、国际 国际(ICJ)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于1945年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起来,并在1946年作为常设国际的继承者开始运行。国际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由大会任命,必须来自不同的国家。6、联合国秘书处 秘书处从事联合国各种日常工作,为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服务。秘书处的职责同联合国所处理的问题一样多种多样,范围从管理维持和平行动到调停国际争端、从调查经济及社会趋势和问题到编写关于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报告等。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三章 第七条 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
第3种观点: 联合国主要机构如下:1、联合国大会;2、联合全理事会;3、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4、联合国托管理事会;5、国际;6、秘书处。联合国是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纽约市成立的一个单独的国际组织,而联合国机构则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国际组织、条约以及会议。有193个会员国。官方语言是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现任秘书长是安东尼奥古特雷斯。联合国截至2005年9月,联合国的会员国由创建时的51个增加到191个,已成为当代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间国际组织。据联合国公布的材料,1948年以来,安理会共授权进行了60余项维和行动。另外,联合国还先后组织制定了从不扩散核武器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等数百个国际条约。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1种观点: 联合国主要机构如下:1、联合国大会;2、联合全理事会;3、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4、联合国托管理事会;5、国际;6、秘书处。联合国是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纽约市成立的一个单独的国际组织,而联合国机构则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国际组织、条约以及会议。有193个会员国。官方语言是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现任秘书长是安东尼奥古特雷斯。联合国截至2005年9月,联合国的会员国由创建时的51个增加到191个,已成为当代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间国际组织。据联合国公布的材料,1948年以来,安理会共授权进行了60余项维和行动。另外,联合国还先后组织制定了从不扩散核武器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等数百个国际条约。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苏、中各国的代表在华盛顿附近的一座古老庄园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会议规划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解决了联合国建立的主要问题。会议在讨论安理会的组成时,美国最初的方案是由4个常任理事国和7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后来又提出吸收法国作第五个常任理事国。苏方认为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暂时限定为四大国,以后法国加入后限定为五大国。美国代表又提出,应该将以后如何增加常任理事国的条款列入基本文件,但英国和苏联代表对此均持否定态度。最后三方一致同意,除法国之外不再增加常任理事国。在1945年2月举行的雅尔塔会议上,与会各国作出在旧金山召开制宪会议的决定时,建议中国和法国同苏美英一起,共同作为旧金山会议的发起国(当时法国已成立临时)。中国接受了这一建议。法国同意参加会议,但决定不担任发起国,因为法国认为它没有参加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和雅尔塔会议的协商,不能要求其他国家在没有自己参与制定的宪章上签字。1945年6月26日,旧金山制宪会议结束,《联合国宪章》正式签署。宪章第23条明确规定: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为:美、苏、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从此被正式确立。宪章同时也规定了“大国一致”原则:即安理会就非程序问题投票表决时,只要一个大国不同意,决议就不能通过。这被称为“否决权”,对于保持大国一致行动,集中力量反对地区危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体现了人类千百年来希望建立一种国际安全机制,以消除发生世界大战的危险,维护世界和平的意愿。冷战开始后,美苏在全球各地角逐,为了破坏对方的行动计划,两国频繁动用否决权而使“大国一致”原则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尽管中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位置来的一波三折,其中美国的力促也起了重要作用,但归根结底,这一地位是“打”出来的,不是谁赐予的。这个“打”,就是指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抗战的伟大胜利为中国赢得了应有的国家尊严,为中华民族赢得了崇高民族声誉。中国不但是进行反法西斯战争最早的国家,而且也是反法西斯战争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中国还是最早提出并推动建立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国家之一。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之行使。此项权利及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会恢复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和秘书处六个主要机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联合国秘书长只是协调五个常任理事国以及与世界各国的关系。联合国秘书长,其全称应该是联合国秘书处秘书长。它的职责在联合国宪章中有着明确规定,即负责秘书处的工作,将其认为可能威胁国家和平和安全的任何事项提请安理会关注,并执行安理会、联合国大会和其他(联合国)主要机构托付的“其他职务”。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高级D级(Director)联合国高级管理人员,分为D—1、D—2两个级别,要求有多年丰富的工作经验,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上。D类属于领导类职务,部分是在联合国内部一级一级晋升上来的,另外一部分则来自各国直接派遣,比如我国各部委派驻到联合国的工作人员。2、业务类P级(Professional)分P—1至P—5五个级别。P类则是联合国的中坚力量,因此,对于想加入联合国的年轻人而言,最常规的方式,是参加联合国的YPP考试(即青年专业人员考试)。3、一般事务类人员G级(GeneralService)分G1到G7七个级别,主要是秘书、服务和安全人员,其中G1至G3级别最低,多面向公众招聘,通过简单考试即可,但对语言表达能力有一定要求,而G5至G7多为内部调动和升级。G类属于基础性岗位,大多是行政、秘书等辅助性雇员,一般从机构所在国当地招聘。G级职员如果希望转成P级职员,则必须通过联合国内部举行的一年一度的考试。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联合国秘书长既是外交官又是代言人,既是公务员又是首席执行官。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秘书长是联合国的首席行政长官,他履行行政长官的职务,以及联合理会、联合国大会、经济社会理事会和其他联合国组织赋予他的其他职务。秘书长还有权力把自己认为威胁到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事宜提交到安理会,以便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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