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江苏省考不户籍。江苏省考外省考生,如果是应届生可以不受参加,不受生源地或者户籍,如果是社会人员需要根据各个岗位招聘条件来决定,但是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或者户籍。所以总体来说是可以参加的。符合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者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或者设区市市区的职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方法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方法,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江苏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江苏省参加高考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二、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法律依据:《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
第2种观点: 江苏省考不户籍。江苏省考外省考生,如果是应届生可以不受参加,不受生源地或者户籍,如果是社会人员需要根据各个岗位招聘条件来决定,但是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或者户籍。所以总体来说是可以参加的。符合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者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或者设区市市区的职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方法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方法,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地户口在一定条件下可在江苏高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江苏省公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职位对户籍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南京、扬州、泰州、宿迁和盐城地区没有户籍,苏州、无锡、南通、常州、徐州、连云港、镇江和淮安有户籍。需要根据当年江苏省公官方通知为准。江苏省公务员报考条件(一)必须拥有中国国籍;(二)年龄必须满18周岁且小于至35周岁,没有工作的应届的硕博研究生可以放宽到40周岁;(三)必须有良好的道德品行、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四)有胜任职位的能力;(五)学历必须达到大学本科,除特别优秀的村居干部和机关的特警职位;(六)其他职位要求的条件。其他条件1.有研究生学历,或没有工作的本科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不受到生源地和户籍方面的;2.部分职位要求有生源地及户籍;3.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4.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报考,如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等;5.不能报考有亲属担任领导的职位。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选。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体检(体能测评)、考察(政审)。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实施;根据《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和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开展录用考察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种观点: 江苏省考不户籍。江苏省考外省考生,如果是应届生可以不受参加,不受生源地或者户籍,如果是社会人员需要根据各个岗位招聘条件来决定,但是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或者户籍。所以总体来说是可以参加的。符合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者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或者设区市市区的职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方法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方法,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1种观点: 外地户口可以在江苏高考吗?可以的。1、异地户口可以在江苏参加高考。但有一定的条件。2、凡在江苏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其监护人在江苏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随迁子女,均可在江苏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和本科、专科层次录取。
第2种观点: 江苏异地高考,凡在江苏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其监护人在江苏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随迁子女,均可在江苏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和本科、专科层次录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江苏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江苏省参加高考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二、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法律依据:《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江苏省2021年高考改革的主要模式为“3+2+1”。高考总分750分。其中,“3”是指同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1”是指考生在物理、历史两门选择性考试科目中所选择的1个科目;“2”是指考生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选择性考试科目中所选择的2个科目。2021年起,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考科目采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根据教育部规定,选择性考试科目由各省自行组织命题。2021江苏高考文化总成绩高考总分值设置为750分。考生总分由全国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考生选择的3门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考科目,每门150分,其中外语科目含听力考试30分。各科均以原始分计入考生总分。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100分。其中,物理、历史以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余4门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以等级分计入总分。学生所选的选择性考试科目,其所选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法律依据:《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参、评分参考(指南)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招生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本校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地户口在一定条件下可在江苏高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3+1+2”模式,包括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考试科目以及考生选择的3门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法律依据:《江苏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排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3+1+2”模式,包括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考试科目以及考生选择的3门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考生首先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选择1门,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科目中选择2门。统一高考考试科目使用全国卷,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由我省自主命题。高考总分值为750分。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以每门150分计入总分,其中外语科目含听力考试30分。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均为100分,其中物理、历史科目以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余科目以等级分计入总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成绩构成及计分方式。高考总分值设置为750分。考生总分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以每门150分计入总分,其中外语科目含听力考试30分。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均为100分。物理、历史科目以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余科目以等级分计入总分,等级赋分转换办法另行公布法律依据:《江苏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 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高中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是高中学生毕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重要依据;选择性考试是高校招生录取的组成部分,其成绩纳入统一高考总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9年4月23日,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8省市发布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8省市均将试行“3+1+2”高考新模式,将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条 改革考试科目设置。增强高考与高中学习的关联度,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保持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计入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第二条 改革招生录取机制。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高校要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研究提出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报考要求和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开展改革试点。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省(市)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及时调整充实、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切实通过综合改革,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增加学生的选择性,分散学生的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2014年上海市、浙江省分别出台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从2014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试点要为其他省(区、市)高考改革提供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江苏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江苏省参加高考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二、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法律依据:《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江苏省2021年高考改革的主要模式为“3+2+1”。高考总分750分。其中,“3”是指同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1”是指考生在物理、历史两门选择性考试科目中所选择的1个科目;“2”是指考生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选择性考试科目中所选择的2个科目。2021年起,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考科目采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根据教育部规定,选择性考试科目由各省自行组织命题。2021江苏高考文化总成绩高考总分值设置为750分。考生总分由全国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考生选择的3门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考科目,每门150分,其中外语科目含听力考试30分。各科均以原始分计入考生总分。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100分。其中,物理、历史以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余4门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以等级分计入总分。学生所选的选择性考试科目,其所选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法律依据:《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参、评分参考(指南)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招生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本校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江苏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江苏省参加高考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二、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法律依据:《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3+1+2”模式,包括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考试科目以及考生选择的3门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法律依据:《江苏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排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3+1+2”模式,包括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考试科目以及考生选择的3门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考生首先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选择1门,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科目中选择2门。统一高考考试科目使用全国卷,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由我省自主命题。高考总分值为750分。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以每门150分计入总分,其中外语科目含听力考试30分。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均为100分,其中物理、历史科目以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余科目以等级分计入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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