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刀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郑州市关于印发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

郑州市关于印发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

来源:刀刀网
第1种观点: 发布部门:发布文号:郑政[2004]72号各县(市)、区,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市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三日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含农民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埠企业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省规定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令第259号)的规定执行。关联法规: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县(市)、区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暂按现行规定执行。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全市统筹。在纳入全市统筹之前,县(市)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按本县(市)标准执行。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年7月在本单位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监督。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七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非在职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工伤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一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详见附件)。

第2种观点: 郑州市工伤认定流程,具体如下:1、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2、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到工伤职工所在地劳动部门;3、单位要从事故伤害发生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向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注意事项:1、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报经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用人单位未按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市人社局或各县(市、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审核办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办理成功。【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3种观点: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月26日透露,5月1日起,郑州市将实行新的工伤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依据,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将医疗依赖划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将护理依赖与分级原则挂钩,取消了一些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提法。   据介绍,对于今年5月1日前已作初次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5月1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对于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的,如果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复查鉴定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作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伤情未发生变化,在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