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刀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向转让者索赔嘛?

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向转让者索赔嘛?

来源:刀刀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报废车辆要强制回收不能交易的,所以买卖报废车辆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类:车辆的维修费用高于车辆价值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更高时,保险公司就会按照车辆报废保险理赔。第二类:车辆满足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赔偿金=新车购置价-折旧金额。如果没有购买不计免赔的话还要扣除一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第二、拿着材料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报废。保险理赔准备的材料有:保险单证、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保险单、车辆牌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故车辆证明材料、汽车报废通知单。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1种观点: 律师解析: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1000元不够立案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报废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不能擅自进行买卖。该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及的内容:出让人、受让人、付款方式及时间、协议纠纷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1种观点: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报废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不能擅自进行买卖。该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2种观点: 一、买卖报废车辆合法吗1、买卖报废车辆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报废车辆严禁买卖。报废车辆应当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违反规定的,将会受到处罚。2、法律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二、车辆报废处理流程是什么1、准备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牌照、事故车的话需要携带证明材料;2、车管所业务窗口提出报废申请,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报废单》;3、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会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4、持报废通知书将车送至报废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5、工作人员核对发动机号、车架号等相关信息后,会将机动车进行拆解,并给机动车所有人开具《车辆报废回收证明》;6、持回收证明到车管所注销机动车档案即可。

第3种观点: 报废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报废车只能卖给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处理公司,不能卖给其他人,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将继续上路行驶的情况下出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种观点: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报废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不能擅自进行买卖。该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2种观点: 一、买卖报废车辆合法吗1、买卖报废车辆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报废车辆严禁买卖。报废车辆应当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违反规定的,将会受到处罚。2、法律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二、车辆报废处理流程是什么1、准备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牌照、事故车的话需要携带证明材料;2、车管所业务窗口提出报废申请,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报废单》;3、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会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4、持报废通知书将车送至报废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5、工作人员核对发动机号、车架号等相关信息后,会将机动车进行拆解,并给机动车所有人开具《车辆报废回收证明》;6、持回收证明到车管所注销机动车档案即可。

第3种观点: 报废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报废车只能卖给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处理公司,不能卖给其他人,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将继续上路行驶的情况下出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报废车辆要回收拆解,不能撤销的,所以销售报废车辆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报废车辆要强制回收不能交易的,所以买卖报废车辆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报废车辆要回收拆解,不能撤销的,所以销售报废车辆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1种观点: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我国规定,报废车辆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报废车辆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没有办理过户的车辆,车主视为未变更过,所以建议您找到原车主配合您办理报废手续。也可以依据买卖协议起诉对方过户。2、过户双方(非夫妻关系)应先到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交易手续,然后由现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管分所办理转移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如果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获得相应国家资质认定的,可以从事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活动。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要求的技术及设施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法律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六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办理报废的基本事项,并保证被委托人为委托人的的全权代理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 (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报废业务,代理人在办理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最后双方签名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车辆报废书写如下: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3、车主持有《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明确旧机动车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售车方简称为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1种观点: 一、民法典中买卖报废车辆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报废车辆要强制回收不能交易的,所以买卖报废车辆合同无效。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就有效:1、车辆买卖合同中没有违反法律、行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2、车辆买卖合同中的订立主体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这个车辆买卖合同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3种观点: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报废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不能擅自进行买卖。该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1种观点: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报废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不能擅自进行买卖。该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2种观点: 报废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报废车只能卖给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处理公司,不能卖给其他人,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将继续上路行驶的情况下出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报废车辆要回收拆解,不能撤销的,所以销售报废车辆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及的内容:出让人、受让人、付款方式及时间、协议纠纷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2种观点: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报废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不能擅自进行买卖。该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及的内容:出让人、受让人、付款方式及时间、协议纠纷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1种观点: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报废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不能擅自进行买卖。该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就有效:1、车辆买卖合同中没有违反法律、行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2、车辆买卖合同中的订立主体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这个车辆买卖合同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3种观点: 报废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报废车只能卖给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处理公司,不能卖给其他人,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将继续上路行驶的情况下出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容易诱发交通事故。由于报废汽车车况本身比较差,加上超期服役,安全系数极低,远远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的要求,另外驾驶报废汽车的人员安全意识相对淡薄、投机取巧心里严重,总希望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最高的经济效益,总是希望能躲避交警的管理,由此出现的违法行为往往比较严重,直接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明确旧机动车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售车方简称为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首先,容易诱发交通事故。由于报废汽车车况本身比较差,加上超期服役,安全系数极低,远远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的要求,另外驾驶报废汽车的人员安全意识相对淡薄、投机取巧心里严重,总希望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最高的经济效益,总是希望能躲避交警的管理,由此出现的违法行为往往比较严重,直接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1种观点: 在车辆转让过程中,责任在于转让人。转让人需要提供车辆所有权归属证明、车辆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一系列证明、凭证。如果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车辆管理所应当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法律分析在车辆转让过程中,责任在于转让人,他们在转让车辆时需提供车辆所有权归属证明、车辆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二、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拓展延伸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七条,机动车转移登记所需证明和凭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拓印证明、计算机信息系统记录的车辆原始登记情况证明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记录的车辆原始登记情况证明拓印证明、经查验合格的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或者国家机动车管理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或者门规定的其他凭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前,应当向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并提交以上证明和凭证。如果未提交或者提交不符合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结语在车辆转让过程中,转让人需提供车辆所有权归属证明、车辆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申请转移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证明和凭证。对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而对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则应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此外,《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需要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并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具备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2种观点: 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可以报废。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执行强制报废。撞报废的车辆怎么销户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报废车辆有以下处理方式: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车主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首先到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3、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3种观点: 出售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废车辆出售者作为该报废车的转让人,应当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容易诱发交通事故。由于报废汽车车况本身比较差,加上超期服役,安全系数极低,远远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的要求,另外驾驶报废汽车的人员安全意识相对淡薄、投机取巧心里严重,总希望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最高的经济效益,总是希望能躲避交警的管理,由此出现的违法行为往往比较严重,直接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2种观点: 律师解析:承诺书,如果是单方设定义务的,义务负担者必须签字(法人或组织则应盖章)。承诺相对人是单纯权利享有者的,权利享有者不签字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比如单方权利的让与,权利受让人不必须签字,但是权利让与应当告知义务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明确旧机动车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售车方简称为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1种观点: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报废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不能擅自进行买卖。该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2种观点: 报废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报废车只能卖给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处理公司,不能卖给其他人,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将继续上路行驶的情况下出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3种观点: 车子报废需要的手续:1、申请报废的汽车车主领填表格。2、登记受理岗申请;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回收企业;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办理报废登记。【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报废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机动车。2.国家严禁报废车、拼装车上路。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私下买卖的报废车、拼装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主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具有重大过错,因为出让人明知机动车不符合上路标准而转让,受让人明知车辆不符合上路标准而买受且驾之上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2种观点: 一、交通事故车撞报废了怎么赔1、交通事故车撞报废了的理赔如下:(1)如果当事人购买的有车损险,保险公司会赔偿当事人正常车辆实际的折旧后的价格,赔偿后车辆的残值贵保险公司所有;(2)如果当事人要车辆残值,那么保险公司会用把理赔金额减去残值的评估价格后赔偿当事人。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二、小车出事交强险的赔偿是怎样的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补偿金等;2、医疗费用赔偿项目,住院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3、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报废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机动车。2.国家严禁报废车、拼装车上路。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私下买卖的报废车、拼装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主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具有重大过错,因为出让人明知机动车不符合上路标准而转让,受让人明知车辆不符合上路标准而买受且驾之上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种观点: 《合同法》第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2种观点: 汽车报废新规定如下:1、私家车包括5座轿车和7座SUV车型,非营运性质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国家将引导报废;2、如果超过15年且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车辆每年需要年检2次,检验不合格的将强制报废;3、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年限到了,强制引导报废。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车辆报废条件有哪些1、行驶公里数达到60万公里;2、未通过年检或没有按时年检的;3、超出国家的排放标准。

第3种观点: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报废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不能擅自进行买卖。该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转让报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话,则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2种观点: 一、交通事故车撞报废了怎么赔1、交通事故车撞报废了的理赔如下:(1)如果当事人购买的有车损险,保险公司会赔偿当事人正常车辆实际的折旧后的价格,赔偿后车辆的残值贵保险公司所有;(2)如果当事人要车辆残值,那么保险公司会用把理赔金额减去残值的评估价格后赔偿当事人。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二、小车出事交强险的赔偿是怎样的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补偿金等;2、医疗费用赔偿项目,住院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3、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报废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机动车。2.国家严禁报废车、拼装车上路。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私下买卖的报废车、拼装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主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具有重大过错,因为出让人明知机动车不符合上路标准而转让,受让人明知车辆不符合上路标准而买受且驾之上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