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第40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特征。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客观表现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环境资源的巨大破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特征是过失,但也不能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存在。
法律分析
为了防止环境监管部门在执行监管职责时出现不严谨和不力的问题,1997年的《刑法》第40规定: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确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特征有:
(1)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体特征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其客体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的勤政性及权力行为的正当性。
(2)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的客观表现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环境资源的巨大破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为具体表现形式:1滥用职权。违反环境保律法规的决定,擅自行使环境监管职权。如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2不履行职责。环境执法、监管部门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监管义务。如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不认真审查论证,发现污染事故或隐患不及时排除。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厂矿不进行制止、处理的等。
(3)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环境保》第7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本罪的主体应限于上述部门中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4)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观特征
本罪的主观上是过失,也不能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存在。如明知有关单位排放污水、废气或固体废料的行为违反环境保,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及公私财产或人身安全,但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以致产生严重后果。行为人主观上显然属于放任的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拓展延伸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监管工作中失职,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从而对环境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环境监管失职罪,其处罚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1. 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犯有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2. 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会被判处罚金。
3. 行政处分: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会被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4.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失职罪:对于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环境污染事故扩大或者危害加剧的行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会被判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失职罪,并处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5. 环境监管故意犯罪:对于故意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致使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从而对环境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会被判处环境监管故意犯罪,并处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罚措施是依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而定的。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环境监管失职行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1997年,《刑法》第40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其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客体特征为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特征为过失,但也不能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2014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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