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对未成年人 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 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学校负有一个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学校应当首先证明其不存在任何过错,如不能证明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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