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一次会议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对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有关行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49部行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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