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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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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 (七)买卖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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