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般来说,区分打麻将是否构成犯罪,主要表现一下方面:
1、从客观看是否具有聚众,以为业的行为,前者虽然多次参与打麻将,但输赢不大,或者提供场所、赌具,但行为人未从中渔利的,或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如茶水、空调费)的,不能认定为罪;而后者则是组织、招引多人进行,主要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且人数较多,赌资数额较大,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应认定为罪。
2、从的行为方式上看,一般的打麻将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一般都是公开进行,人数上具有不特定性,多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
而罪在行为方式上,一般具有隐秘性,通常在小范围内进行,其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和服务人员知晓,其场所,通常是临时租赁或借用他人房屋,或在自己家中,或宾馆开房进行。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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