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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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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的新规定如下:

1、明确征收范围

本次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强调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本条列明五种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留下一条兜底条款。五种具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实施征收的情形为: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由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经省级以上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2、提高征收补偿标准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特别是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个规定。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第一款明确强调了征地补偿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地补偿范围方面,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情面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和社会保障费用。将农村村民住宅作为单独一项补偿内容能够充分反映出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享有的权利。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增加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完善征收程序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还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拟申请征地的地方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召开听证会,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第一款明确强调,征地补偿应当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在征地补偿范围上,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面子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房和社会保障费。将农村村民住房作为单一的补偿内容,可以充分体现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权利。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第一款明确强调,征地补偿应当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在征地补偿范围上,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面子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房和社会保障费。将农村村民住房作为单一的补偿内容,可以充分体现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权利。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第一款明确强调,征地补偿应当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在征地补偿范围上,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面子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房和社会保障费。将农村村民住房作为单一的补偿内容,可以充分体现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权利。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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