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班人员是可以享受法定假日。
1.采取轮班制的单位,如果职工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依法不应认定为加班,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值得注意的是,按照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职工每周平均工作时间是不超过44小时,但其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此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范,即我国目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职工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2.采取轮班制的单位, 职工只要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就必须给予加班费。例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无论单位是否采取了调休,都应依法认定为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工资的3倍的标准计算加班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的法定假日包括: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具体标准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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