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l、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原土地管理法。
2、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新法。
3、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二、新法实施前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在新法实施后继续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构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照新法处理。
三、新法实施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一律依照新法处理。
四、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适用问题,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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