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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不想离婚,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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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诉讼。离婚诉讼途径的选择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起诉至或是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分配与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起诉至;另一种情形为协议离婚诉讼,此种方式的采用对于经常居住地与长住不一致,特别是两地相距较远时,当事人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可选择于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调解结案。这种方式的采用避免了当事人急于离婚而须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的长途奔波之苦。相应的,离婚诉讼的程序亦有以下两种:

(1)调解此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立有或经主持调解而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判决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亦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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