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和控告权和检举权)。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和法律;维护、荣誉和利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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