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不是永久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相关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员只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1、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约定的义务或已执行完毕的;
2、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依据履行完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审查批准的;
4、结束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相关部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不少于两次的,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并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依法裁决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依法裁决不予执行的;
7、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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