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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通过什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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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夫妻感情不和通过合法的离婚程序离婚。离婚的法律程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又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具体如下:双方在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方面意愿一致,达成协议,签订离婚协议;按照婚姻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2、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制度,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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