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专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或销售,货物运输业统一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税控系统专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也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目前根据最新的抵扣,除不动产以外,所有开具专用的原材料、周转材料存货、汽车、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等,都可以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税收的通知》附件二第二条规定,原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3]37号附件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专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上注明的额。因此,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若新购买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专用的进项税额,可不再区分是否自用,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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