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从7月1日起,简并和统一征收率,将6和4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相关工作要求提醒如下:
一、规定
(一)下列项目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符合条件的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是指:原一般纳税人在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其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纳税人销售旧货。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四)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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