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撤回起诉合理吗??出撤回起诉合理吗?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其次,提问者提到机关撤回起诉的说法不准确,因为是否起诉应该由做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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