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的,根据法律规定,机关有权查询。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 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的人民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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