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 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进项;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核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第二条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优惠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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