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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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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优惠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以上所有“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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