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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的效力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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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可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 的时效为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 :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 ;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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