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可以额外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一、撤销合同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法律行为或者能发生法律效果的适法行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而且继续存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资力的减少,以致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这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超过可撤销合同时效怎么办
超过可撤销合同时效撤销权归于消灭。即行为人将不再拥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可撤销的合同将参照有效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真实的法律约束,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被视为是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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