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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隐名代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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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可以隐名代理。第三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一、隐名代理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隐名代理并非必然产生显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如下:

1、产生根据不同,辩护人参加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的依法指定,而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对象不同,辩护人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诉讼代理人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4、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辩护人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三、法律禁止的代理行为包括什么

法律禁止的代理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自己代理,自我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代理人的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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