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开专票必须要走账吗
一般开专用都是对公走账的,也可以转到别的账号让对方取现金存到对公账户上(只不过这样对方的财务会觉得很麻烦不允许这样操作)。
公司对公司的转账,或者单位是对单位的转账。也称对公转账,是经济发展产生的必然形式。付款公司的法人代表的开户银行账号对收款公司的法人代表的开户银行账号进行转账。由双方公司的财务部门处理。一般而言,凡是涉及专票的结算,只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以体现“三流一致”(或称“三流合一”),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专票,就会有涉嫌“虚开虚抵”专票的嫌疑。开了专票的一般都按照对方提供的开票资料上的银行账户打款,金额较小的零星开支,可以选择用现金支付。
双方间款项支付方式暂无税收相关文件进行限定。应税行为发生确认纳税义务时,销售方根据实际购买方的具体信息开具。专用主要是一般纳税人使用,购货方取得这种后可以按上的税额进行抵扣(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购货方可以少交这部分税。
扩展资料:
收到专用,供应商属于卖方,公司属于购买方(付款方),收到款未付,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的会计分录:
借:原村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税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支付货款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应付货款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如果付款后收到供应商。账户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税税——进项税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专用不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合法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
虚开专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的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二、必须要开专用吗
一般纳税人不一定都要开专用,在购买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一般纳税人不可以开具专用给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专用,使用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不能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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