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1(含)-2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3个月;2、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2(含)-3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6个月;3、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3(含)-5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12个月;4、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5(含)-8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15个月;5、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8(含)-10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18个月;6、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24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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