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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人员进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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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目的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保障施工生产安全、有序,提升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特制定此制度。

2.使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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