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护权的条件及民法典中的监护争议解决程序。监护人失能、不履职、不利于被监护人或去世等情况可变更监护权。指定监护人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最有利原则选择监护人。在无人保护状态下,可由相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不免除责任。
法律分析
一、变更监护权的条件
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监护人实施了不利于被监护人的行为。
4、现有监护人去世或者因被宣告死亡、失踪。
二、《民法典》中对监护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4、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5、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拓展延伸
监护人资格标准的修订
监护人资格标准的修订是为了确保孩子的福利和安全,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家庭结构多样化的需求。在修订中,需要综合考虑监护人的年龄、教育背景、经济状况、家庭环境等因素,以确保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来履行监护职责。此外,修订还应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和意见的重要性,尊重他们的权益和自主性。新的资格标准可能包括更严格的背景调查、培训要求和监护计划的制定,以提高监护人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感。修订后的监护人资格标准将为孩子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支持,确保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指导。
结语
监护权的变更条件包括监护人丧失能力、不履行职责、不利于被监护人等情况。《民法典》明确了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指定监护人。在确定监护人时,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选择。如未指定监护人前,相关组织可担任临时监护人。新修订的监护人资格标准将更加注重背景调查、培训要求和监护计划的制定,以提高监护人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六章保护第九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九条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六章保护第九十三条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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