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男女参与卖淫嫖娼,机关不会通知单位。但是,如果你是一名公职人员的话,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的规定,公职人员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单位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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