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已有的城乡规划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市和区、县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改造计划,逐步组织实施。市和区、县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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