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的下列人员: (1)服现役期满2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经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一是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发给《伤残军人抚恤证》的;二是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三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四是国家建设需要调出的。 2、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三十天内,持本人退伍证和介绍信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立即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听从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排,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门办理落户手续。 3、入伍前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由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入伍前未正式参加工作的,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安排工作;也可以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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