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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法律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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