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强制法 》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暂扣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情况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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