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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欠款这样走起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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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发出受理通知——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一)根据法律规定,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三)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一、欠款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管辖规定如下:

(一)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四)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五)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如果当事人确定好了欠款纠纷管辖权的管辖权,就需要为诉讼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欠款纠纷管辖权确定以后,进行欠款纠纷起诉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机关的户籍证明等;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贷款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借款合同、贷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清偿借款的证据材料,收条或分期、分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要求计付本金、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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