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约定“保密协议”,而没有约定“竞业条款”,以“保密协议”替代“竞业条款”。
“保密协议”有效,但是不发生竞业的法律效力,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的义务。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但其中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该项约定无效,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义务。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补偿金。
该项约定由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条款”中,有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的约定。但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条款”中。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或者违约金过高。
6、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竞业条款不生效。
竞业条款的生效是以劳动关系终止为前提条件的,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方式终止劳动合同,竞业条款当然不生效。
一、约定竞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1、约定竞业应符合下列条件:用人单位具备法定的协议主体的资格;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以及约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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