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令【1988】18号,成立个人小型基金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2、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3、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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