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的有效期:暂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法律规定,办理延期的手续是应到发证机关办理,当事人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二次后仍需要办理暂住证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暂住证。因此,暂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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