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哪些人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对竞业的人员范围作了性规定。现在,在某些地区或某些行业,技术人员相对短缺,同行业之间互相挖人的现象非常普遍,已经直接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通过法律对竞业作出规定就显得非常必要。《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有三层含义:
1、是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对于普通工作人员不适用竞业。
2、是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这主要是说,用人单位要根据所保守商业秘密涉及的地区、范围以及该商业秘密应当保守的时间长短等,与劳动者达成约定,订立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3、是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在约定竞业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以上三点的竞业约定才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要滥用竞业的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也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做好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工作。
二、约定竞业的双方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约定竞业的,企业应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进行协商。但是,企业不能预订竞业的经济补偿已包含在劳动者现有的工资报酬中。
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只有约定违约金,才能更好地保证员工遵守竞业协议。《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进行协商。但是,违约金数额也不是越高越好,约定,约定时,企业应考虑员工的支付能力,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员工无法支付,到头来损害的还是企业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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